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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青年報 萬周
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,今年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開展的民生領域案件查辦“鐵拳”行動將重點打擊8類違法行為,假冒知名品牌及“傍名人”“搭便車”等惡意競爭行為被列入其中。
名人是社會公眾人物,其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蘊含著不菲的商業(yè)價值。如果商家能在營銷中與名人攀上關系,可以利用消費者崇拜名人的心理,讓自己的產品打開更大的市場。也正因此,一些企圖快速獲利的商家,便將“傍名人”作為吸引眼球、迅速提升產品知名度、擴大市場占有率的捷徑之一。
“傍名人”是一種為贏利而不擇手段的投機行為,有悖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法則,危害不容小覷。此舉不僅會侵犯名人享有在先的姓名權,也容易誤導消費者產生聯想,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、產品與名人之間關聯性的混淆誤認,構成不正當競爭,擾亂市場秩序。在“傍名人”惡意競爭已成為“商業(yè)毒瘤”的現實語境下,監(jiān)管部門對其予以重拳整治,可謂正當其時。
近年來,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對“傍名人”惡意競爭一直保持嚴厲懲治態(tài)勢,但“傍名人”亂象仍然難以禁絕,有時甚至很快死灰復燃。這充分說明,要遏制“傍名人”惡意競爭亂象,特定時間、領域的專項整治不可或缺,在此基礎上還須尋求治本良策。
“傍名人”惡意競爭行為屢禁不止,深層原因在于現行相關法律規(guī)范不夠完善而導致約束失之于軟。從現實情況看,不良商家“傍名人”的手段主要是把名人姓名搶注為商標和借名人進行虛假宣傳。在搶注名人姓名商標的依法約束方面,目前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于惡意搶注行為的后果性規(guī)定,僅為駁回申請或宣告搶注的商標無效,難以對惡意搶注名人商標者產生應有的威懾作用。而在借名人進行虛假宣傳方面,現行廣告法對此作了宣示性的禁止規(guī)定,沒有對利用名人進行虛假宣傳的情形予以具體細化,客觀上令一些商家營銷利用名人進行虛假宣傳有機可乘。
橫亙在名人面前的諸多維權“攔路虎”,也在無形中降低了“傍名人”惡意競爭的違法成本。根據“誰主張誰舉證”的訴訟原則,名人在被不良商家蹭熱度致權益受損后,要舉出相關的侵權證據往往十分困難。同時,法律對名人姓名財產價值的不承認,也讓名人主張財產損失賠償于法無據。
相比之下,不良商家“傍名人”的違法成本不但十分低廉,而且沒有承擔侵犯名人姓名權的財產賠償后顧之憂,而名人對此則可能面臨“追雞得殺?!钡木S權風險。違法成本低廉和維權不易的惡性循環(huán),加劇了“傍名人”惡意競爭的蔓延。相關部門應對此高度重視,切實拿出有效的應對之策。
遏制“傍名人”惡意競爭行為,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。一方面,要強化相關法律的頂層設計,對搶注名人姓名商標和借名人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為予以精細界定,“一對一”地設置法律責任,大幅提高違法成本,讓始作俑者得不償失。另一方面,要優(yōu)化姓名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訴訟制度設計,在舉證責任以及訴訟成本承擔等方面向權利人合理傾斜,以此減少維權法律風險,激發(fā)他們敢于維權的積極性,從而以完善的法治,讓“傍名人”惡意競爭無處遁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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